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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夏日樂學計畫|方案一|本土語文活動課程

宣導 王韶憶 - 人事室 | 2025-10-15 | 點閱數: 168

轉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教師請假規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增訂「身心調適假」相關規定並自 114 年 10 月 10 日生效:

一、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之日數,均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二、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三日。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之日數,均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3 條(代理教師適用):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之日數,均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報酬。

相關條文內容、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自行參閱或逕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閱,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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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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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南市政府11410109府人考字第1141425002號函(公務人員請假規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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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教師請假規則11410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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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教師請假規則修正總說明暨修正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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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修正條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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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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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修正總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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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臺南市政府1141009府人考字第1141420306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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