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自115年7月1日起生效,針對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港澳者,依其職等、違失態樣及次數等,予以懲處。
二、為使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同仁確實瞭解相關規範,避免因不諳法規致生違反赴陸港澳相關規定而受懲處,爰製作宣導圖卡(如附),請各機關學校人事機構加強宣導,並落實內部管理機制。
一、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自115年7月1日起生效,針對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港澳者,依其職等、違失態樣及次數等,予以懲處。
二、為使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同仁確實瞭解相關規範,避免因不諳法規致生違反赴陸港澳相關規定而受懲處,爰製作宣導圖卡(如附),請各機關學校人事機構加強宣導,並落實內部管理機制。